(2017)陕0727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治坚与张成刚、何布斌、何荣、刘德宝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治坚,张成刚,何荣,何布斌,刘德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7执232号申请执行人王治坚,男。被执行人张成刚,男。被执行人何荣,男。被执行人何布斌,男。被执行人刘德宝,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治坚与被执行人何布斌、何荣、张成刚、刘德宝不当得利一案中,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的(2017)陕0727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告何布斌、何荣、张成刚、刘德宝于判决生效后30日內返还原告王治坚经济补偿金13608元。申请执行人王治坚于2017年5月23日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3608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成刚家庭三口人,有母亲张玉莲现年78岁,多病且腿有残疾,无劳动能力。女儿熊玉雪,现年22岁,外出务工。住房砖木结构房屋四间,家庭主要经济来源是外出务工和农业生产收入。被执行人何荣家庭四口人,有妻子曹彩英现年45岁,在家务农,长女黄慧现年20岁,外出务工,二女童蓓现年13岁,读初中。住房砖木结构房屋四间,房屋所有权是在妻子曹彩英名下,何荣名下无土地、房屋。家庭主要经济来源是外出务工和农业生产收入。被执行人何布斌家庭五口人,有母亲童雪英现年66岁,患有高血压、冠心病,妻子周小燕现年30岁,女儿童丹现年4岁,儿子童新喆现年1岁半,承包土地1.22亩,住房砖木结构房屋四间,家庭主要经济来源是靠何布斌一人外出务工和农业生产收入维持。被执行人刘德宝家庭五口人,有岳母朱建玉现年54岁,患糖尿病。岳父蒋中建现年61岁,患肺气肿,慢性支气管炎,妻子朱小兰现年34岁,儿子刘恒现年10岁,上小学,住房正在拆旧翻新,属贫困户,家庭主要经济来源是靠刘德宝外出务工和农业生产收入维持。以上四被执行人家庭状况、住房、经济收入等情况经与村级组织、当地公安派出所座谈以及走访群众查证属实。之后又通过执行网络“总对总”查询糸统对四被执行人的房产、机动车辆、股权、股票、银行存款查询,只查出被执行人刘德宝在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7072.64元。被执行人张成刚在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5039元。因被执行人刘德宝属政府扶贫的贫困户,加之扶贫危房改造巳拆除了旧房,正在修建房屋过程中,暂未釆取扣划措施。被执行人张成刚因通知前期先交执行款5万元,之后交纳执行款3万元,未釆取扣划措施。因被执行人张成刚、何荣执行态度不端正,不主动配合执行,依法对其二人进行了司法拘留。本案在2017年8月16日听证会后,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执行应将网络“总对总”查询出来存款一并釆取扣划措施后才符合穷尽手段。之后又-次通过执行网络总对总查询糸统对被执行人张成刚、刘德宝进行查询,执行并于2017年8月28日又一次釆取扣划措,巳将被执行人张成刚账户上现有存款440元划拨到本院执行款专户上。另外己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成刚、何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6月25日给申请执行人王治坚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王治坚至今未能提供来四个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同类型的案件共计15件,共执行回执行款45000元,按比例分配,本案执行到位3000元,申请执行人王治坚可随时领取。本院认为,通过执行网络“总对总’查询糸统查询,与村级组织、当地公安派出所座谈以及走访群众查出四被执行人的房产、机动车辆、股权、股票、银行存款、家庭财产、经济收入等财产状况客观真实,应该釆取的执行措施均已釆取,穷尽了执行手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727执2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持(2017)陕0727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颕审判员 胡建新审判员 祝国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建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