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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11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赵春华与顾鑫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华,顾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11执539号申请执行人赵春华,男,195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顾鑫,男,199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本院在执行赵春华申请执行顾鑫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7)皖0311民初9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赵剑平审判员 张树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娜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