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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陈照君与陈锦星、奚红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照君,陈锦星,奚红梅,陈锦春,张红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765号申请执行人:陈照君,男,1971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大丰市。被执行人:陈锦星,男,1972年4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奚红梅,女,1972年7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址。被告陈锦春,男,1966年2月1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张红秀,女,1969年1月5日生,汉族,工人,住盐城市大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照君与被执行人陈锦星、奚红梅、陈锦春、张红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强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刘旭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