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3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郑婷与被告雷跃斌、戚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婷,雷跃斌,戚小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3民初3042号原告:郑婷,女,1975年2月25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恩军、黄勇,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雷跃斌,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戚小艳,女,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郑婷与被告雷跃斌、戚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恩军、黄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雷跃斌、戚小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8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偿付完毕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分别于2014年12月15日、2015年2月2日共向原告借款90万元,原告将借款转入被告指定的银行帐户,双方于2015年3月10日签订了书面的《借款合同》,明确借款本金为9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约定月利率为2.5%,利息按月支付。2016年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余款60万元,被告于2016年12月8日另行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利率按2.5%计算,利息按月支付,借款期限延至2017年3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收,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8月9日前的利息,借款本金未予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了证实自己的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一、借合同及借条复印件各一份,拟证实:1.原、被告于2015年3月10日签订了《借款合同》;2.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9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5%,借款期限为一年;3.被告向原告偿还了借款本金30万元,下欠借款本金60万元未偿还,2016年12月8日被告雷跃斌另行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二、转帐凭证复印件三份,拟证实原告将借款转入被告指定的银行帐户。被告雷跃斌、戚小艳未予答辨,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依法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自于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共向原告借款90万元,原告将借款转入被告指定的银行帐户,双方于2015年3月10日签订了书面的《借款合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约定月利率为2.5%,利息按月支付。2016年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余款60万元,被告于2016年12月8日另行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利率按2.5%计算,利息按月支付,借款期限延至2017年3月。借款到期后,此款经原告催收,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17年8月9日前的利息,借款本金未予偿还,因而酿成纠纷。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雷跃斌、戚小艳向原告郑婷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雷跃斌、戚小艳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郑婷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8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偿付完毕时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共计8670元,由被告雷跃斌、戚小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翠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文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