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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民初2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内XX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瑞本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XX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南京瑞本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初2193号原告:内XX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照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利,员工。被告:南京瑞本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友谊路B8号浦口区星甸镇东街。法定代表人:范汉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内XX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瑞本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朝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2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吉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