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3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苗建培、山东东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葛亭煤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建培,山东东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葛亭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3453号申请人:苗建培。被执行人:山东东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葛亭煤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保证金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聂庆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