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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3民初3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鲁某某、宋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鲁某某,宋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3民初3045号原告胡某某,男。被告鲁某某,男。被告宋玉,女,年龄不详,汉族,住所地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鲁某某、宋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景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