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5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宋海明申请执行李庆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海明,李庆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5执144号申请执行人宋海明,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李庆平,男,汉族,住河南省温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海明与被执行人李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李庆平向申请执行人宋海明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54.6万元,被执行人李庆平应承担案件受理费8007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海明与被执行人李庆平达成协议,被执行人李庆平同意以其名下位于河南省温县新振兴路西段昊天花园临街楼26号第三、四、五层(权证编号:温房权证温字第0930XXXX**号)分别以32万元、31万元、30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宋海明,申请执行人宋海明放弃其他债权的追索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庆平名下的位于河南省温县新振兴路西段某号第三、四、五层(权证编号:温房权证温字第0930XXXX**号)分别作价32万元、31万元、30万元(共计93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宋海明抵偿债务。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宋海明时转移。如上述房屋无土地信息,待日后土地信息完善后由申请执行人自行补办。二、申请执行人宋海明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申请执行人宋海明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捷锋审判员 张新宇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抒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