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3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顺芳与常熟市辛庄镇水南制衣厂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顺芳,常熟市辛庄镇水南制衣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3755号申请执行人李顺芳,女,1983年2月13日,彝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县。被执行人常熟市辛庄镇水南制衣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潭荡村。经营者:胡水南,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歙县。李顺芳与常熟市辛庄镇水南制衣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581民初2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常熟市辛庄镇水南制衣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李顺芳人民币28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执行人常熟市辛庄镇水南制衣厂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常熟市辛庄镇水南制衣厂已歇业,其经营者胡水南下落不明。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股票登记信息。经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未发现有房产登记信息。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被执行人常熟市辛庄镇水南制衣厂交至本院35000元,因被执行人涉诉案件较多,本案申请执行人李顺芳按34%的比例受偿986元。至此,本案未执行到位1914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等,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证据,但其未能提供,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在受偿部分债权后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1民初2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俊峰审判员 陶建清审判员 苏志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培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