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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聂顺新与廖少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顺新,廖少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4执773号申请执行人:聂顺新,住江西省丰城市。委托代理人:简福就,是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廖少武,住广西省平乐县。申请执行人聂顺新与被执行人廖少武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84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廖少武应向申请执行人聂顺新支付10650.9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在本辖区内向银行、工商、不动产、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784执77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启  全审判员 李  景  辉审判员 李  耀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日明汤启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