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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民初2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任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2445号原告:任某,女。被告:董某,男。原告任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任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亚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亚军附:(2017)皖1204民初2445号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