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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10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淑芹诉吕淑清、卫晓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芹,吕淑清,卫晓龙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10民初47号原告:刘淑芹,女,1959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五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战峰(系刘淑芹之子),男,198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五营区。被告:吕淑清,女,195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五营区。被告:卫晓龙,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五营区。原告刘淑芹与被告吕淑清、卫晓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刘淑芹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淑芹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刘淑芹负担。审 判 长  王彦君人民陪审员  曹 华人民陪审员  李德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关佳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