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10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淑芹诉吕淑清、卫晓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芹,吕淑清,卫晓龙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10民初47号原告:刘淑芹,女,1959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五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战峰(系刘淑芹之子),男,198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五营区。被告:吕淑清,女,195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五营区。被告:卫晓龙,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五营区。原告刘淑芹与被告吕淑清、卫晓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刘淑芹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淑芹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刘淑芹负担。审 判 长 王彦君人民陪审员 曹 华人民陪审员 李德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关佳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