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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1民初3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福州亚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文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亚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文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1民初3638号原告:福州亚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法定代表人:潘文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帼英,女,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柳清,女,公司员工。被告:陈文杰,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告福州亚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文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福州亚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州亚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亚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州亚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能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晶晶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