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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7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海庆与张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庆,张江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7066号原告:李海庆,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张江英,女,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原告李海庆与被告张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海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海庆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张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丽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