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2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奥林匹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卓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奥林匹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卓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2803号原告:上海奥林匹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甘木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晟,男。被告:刘卓尔,男,1965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奥林匹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卓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奥林匹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顾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小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