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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雄州街道办事处台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南京好火苗燃气有限公司、南京市六合区瓜埠液化气储罐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雄州街道办事处台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南京好火苗燃气有限公司,南京市六合区瓜埠液化气储罐站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1514号原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雄州街道办事处台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台园社区陈庄组路边。法定代表人:徐才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远标,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好火苗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台园东路。法定代表人:钱晓斌,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卫江,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亚敏,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六合区瓜埠液化气储罐站,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瓜埠街道台园社区。法定代表人:钱晓斌,站长。原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雄州街道办事处台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南京好火苗燃气有限公司、南京市六合区瓜埠液化气储罐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雄州街道办事处台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雄州街道办事处台园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朱家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