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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2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与朱贵合、鲁巧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朱贵合,鲁巧妮,朱建,陈丽丽,岳军委,席青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263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住所地,禹州市远航路**号。负责人:王世锋,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宏、连晰宙,该行员工。被告:朱贵合,男,汉族,生于1958年9月14日,住禹州市。被告:鲁巧妮,女,汉族,生于1961年5月19日,住址同上。被告:朱建,男,汉族,生于1987年11月11日,住禹州市。被告:陈丽丽,女,汉族,生于1986年6月3日,住址同上。被告:岳军委,男,汉族,生于1967年1月18日,住禹州市。被告:席青青,女,汉族,生于1967年2月15日,住址同上。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诉被告朱贵合、鲁巧妮、朱建、陈丽丽、岳军委、席青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本院在禹州市古城镇找不到被告岳军委、席青青,原告又不同意对被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连彩红人民陪审员  李永俊人民陪审员  李东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浩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