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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6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杨敏犯盗窃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26刑初8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敏,女,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文盲,四川省天全县人,农村居民,现住芦山县。2017年5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芦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芦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芦检公诉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敏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经征得被告人杨敏的同意,本院决定本案��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芦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6日9时许,被告人杨敏到芦山县芦阳镇西街81号“糖果小天使”童装店为孙女购买童装,在离开时将被害人竹某放于该童装店门口货架上的一个黑色女式挎包盗走。该挎包内有现金1600元、苹果6S手机1部等物品。经芦山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苹果6S手机价值人民币2116元。当日10时许,被告人杨敏在芦山县芦阳镇汉姜古城地震纪念馆广场被芦山县公安局办案民警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和搜查、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敏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认罪悔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6日9时许,被告人杨敏到芦山县芦阳镇西街81号“糖果小天使”童装店为孙女购买童装,在离开时将被害人竹某放于该童装店门口货架上的一个黑色女式挎包盗走。该挎包内有现金1600元、苹果6S手机1部等物品。当日10时许,被告人杨敏在芦山县芦阳镇汉姜古城地震纪念馆广场被芦山县公安局办案民警抓获归案。根据被告人杨敏的供述办���民警从被告人杨敏身上和其住所内查获全部被盗财物,并发还被害人。经芦山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苹果6S手机价值人民币2116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购买手机收据、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害人竹某的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照片说明、辨认现场照片、童装店监控录像形成的光盘1张和光盘制作说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敏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敏的供述,被盗物品已被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对被告人杨敏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杨敏并处的罚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确定。根据被告人杨敏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杨敏适用缓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敏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秋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 聪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