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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3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郑周娟与段德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周娟,段德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3770号申请执行人郑周娟,女,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执行人段德权,男,1959年2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申请执行人郑周娟与被执行人段德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3700号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民终18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段德权赔偿郑周娟190874.7元。郑周娟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90874.70元、执行费276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段德权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377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家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