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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2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与陈家良信用卡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陈家良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272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72号。负责人:程学文,系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雷、陈美志,江西实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陈家良,男,1973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崇义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与被告陈家良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1元,减半收取810.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承担。审判员  薛春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荣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