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民初2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丁建军与陈明强、钱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建军,陈明强,钱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2277号原告:丁建军,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强、姚香香,浙江浔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强,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告:钱建伟,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原告丁建军与被告陈明强、钱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丁建军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建军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丁建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恒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鑫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