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民初5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温州市星越鞋业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叶氏商贸有限公司、叶朝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星越鞋业有限公司,常熟市叶氏商贸有限公司,叶朝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5839号原告:温州市星越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上汇工业区景屿路*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859HC6Q。法定代表人:谭锐。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守坤,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叶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招商南路**号鞋业中心新丰片****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M94QUX4。法定代表人:叶朝阳。被告:叶朝阳,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告温州市星越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叶氏商贸有限公司、叶朝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温州市星越鞋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星越鞋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16元,减半收取计508元。由原告温州市星越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雯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温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