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民初5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邵丽红与天津市泰达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丽红,天津市泰达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5648号原告:邵丽红,女,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天津市泰达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佳园东里8号楼前商业网点1号。原告邵丽红与被告天津市泰达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邵丽红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丽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邵丽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令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