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81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彭梅香与胡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梅香,胡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517号申请执行人:彭梅香,女,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木田村。被执行人:胡冰,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住赤壁市车站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梅香与被执行人胡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胡斌已判刑十五年在刑羁押,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建斌审判员 文 斌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纯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