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何连庆与河南省建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连庆,河南省建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8执565号申请执行人何连庆,男,1972年2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南蒲办事处何寨村。身份证号:410728197202081092被执行人河南省建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魏庄起重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86201284T本院在执行何连庆申请河南省建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因经营不善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至今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28民初27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6)豫0728民初2751号民事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国宏审判员 张雁凌审判员 韩振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庆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