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民申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丰平、吴锴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丰平,吴锴,杨大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民申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丰平,男,汉族,1979年11月17日出生,安徽省智徽天下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锴,女,汉族,1983年10月18日出生,安徽省智徽天下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系李丰平妻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铎,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大伟,曾用名杨伟,男,汉族,1986年9月28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再审申请人李丰平、吴锴因与被申请人杨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皖10民终698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李丰平、吴锴申请再审称:双方借款没有约定利息,支付28482元应从借款中扣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要求再审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审中,李丰平、吴锴对其主张未提供充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理由成立。关于是否约定借款利息问题。借款过程中,双方使用微信对话,李丰平使用”李丰平”微信头像以及“聊天”记录,该记录反映了双方关于在无抵押情况下借款按照民间利息的约定,同时与杨大伟从李丰平处转借23700元以及利息和续借2个月按照4分计息的记录,并支付28050的利息,剩余利息11915由李丰平转账支付的事实印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电子数据一经形成便始终保持最初、最原始的状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现李丰平否认该微信记录,缺乏事实和证据。其次,关于吴锴支付给扬大伟的28482元是否从借款中扣除问题,在原审查明转账支付的款项与案涉借款的借款、还款时间不相符的情况下,李丰平、吴锴没有提供足以证明未借先还的事实证据,该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至于,吴锴提出原审不应将其列为被告的理由,与案件事实不相符,不予采纳。综上,李丰平、吴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丰平、吴锴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隼审判员 查秋月审判员 汪文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爱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