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3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王某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3463号原告王某1,女,汉族,1974年8月20日出生,住泌阳县。被告王某2,男,汉族,成年,住址泌阳县。被告王某3,系王某2的父亲,男,汉族,成年,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王某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件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江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