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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3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王某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3463号原告王某1,女,汉族,1974年8月20日出生,住泌阳县。被告王某2,男,汉族,成年,住址泌阳县。被告王某3,系王某2的父亲,男,汉族,成年,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王某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件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江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