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河北岳钢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杭伟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岳钢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杭伟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1272号原告:河北岳钢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岳桂有,总经理。被告:杭伟峰,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原告河北岳钢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杭伟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本院定于2017年8月23日下午15点开庭,双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岳钢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仙审判员 闫广练审判员 郭庆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芳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