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民终2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文佳、莫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文佳,莫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27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文佳,女,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余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国,浙江陈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建华,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慈溪市,现住余姚市城区。上诉人黄文佳为与被上诉人莫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7)浙0281民初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文佳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文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文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黄文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 姣审 判 员 杜海平代理审判员 朱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