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行终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桂香与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桂香,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沪02行终2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桂香,女,195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杨辛。委托代理人栾国庆,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梦杰,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桂香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3行初7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7年2月26日,张桂香向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罗泾镇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沪(宝)征地告(2015)第002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中科研设计用地项目的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罗泾镇政府于次日收到张桂香申请。同年3月7日,罗泾镇政府作出编号为2017-006的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认为张桂香提出的申请内容不明确,要求张桂香在2017年3月30日前补正申请,明确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并于次日送达张桂香。同月23日,张桂香向罗泾镇政府邮寄了依申请限期公开申请书,内容为2015年9月11日张桂香的合法厂房被违法强制拆除,为核实征收土地、房屋拆迁的合法性提起申请。罗泾镇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要求罗泾镇政府迅速公开张桂香申请的信息。罗泾镇政府于同月30日作出编号为2017-008告知书,内容是张桂香要求获取沪(宝)征地告(2015)第002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中科研设计用地项目的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经审查,张桂香提交的材料申请内容不明确��不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不适用于《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罗泾镇政府不再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作出答复。张桂香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撤销罗泾镇政府所作的编号2017-008告知书。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之规定,罗泾镇政府具有受理和处理向该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罗泾镇政府收到张桂香申请后,认为张桂香申请的信息指向不明确,要求张桂香补正,经补正,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告知书,其行政程序合法。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明确政府信息的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本案中,张桂香申请公开“沪(���)征地告(2015)第002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中科研设计用地项目的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罗泾镇政府认为张桂香的申请材料不明确,不符合该条的规定,不再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作出答复并无不当。张桂香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罗泾镇政府向张桂香送达的编号2017-008告知书的落款时间为2017年3月30日,而罗泾镇政府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中该告知书的落款时间是2017年3月31日,对此罗泾镇政府解释称,罗泾镇政府制作该告知书的时间应为2017年3月30日,罗泾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于次日将该告知书内容录入政府办公系统,因此,办公系统生成时间为2017年3月31日,发送给张桂香的告知书仅有一份,未做保存,罗泾镇政府向法庭提交的告知书是从办公系统中下载的,但两份告知书的内容是一致的。罗泾���政府的解释具有合理性,但作为一级行政机关,须保持文书的统一性,罗泾镇政府应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注意,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原审遂判决:驳回张桂香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张桂香不服,上诉于本院。上诉人张桂香上诉称,其因沪太路厂房被违法强拆,未得到合理补偿,为核实征收土地的合法性,根据相关规定向被上诉人提出本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申请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且有明确指向,被上诉人所作告知缺乏依据,被上诉人所作《补正告知书》及《告知书》涉嫌伪造。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请。被上诉人罗泾镇政府辩称,因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能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故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补正,但上诉人在补正申请中并未���出补正,仍坚持申请公开上述信息,故被上诉人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作出本案告知书合法。就编号为2017-006的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字体问题,因当时该告知书只制作了一份,直接寄给上诉人,并将告知书录入办公系统,提交给法院的告知书是根据办公系统生成信息制作的,导致字体不同,但两份告知书的内容是一致的,编号2017-008告知书问题原审时已向法院作出了说明,原审法院经审查后也予以了确认,故不存在上诉人所称伪造的问题。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罗泾镇政府依法具有对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处理的职权。本案中,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张桂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补正,于法定期限内作出本案告知书,执法程序合法。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申请内容不明确,故要求上诉人补正,明确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上诉人补正后仍未予以明确,故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遂作出本案告知书,该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送达的编号2017-006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与向法院提交的该告知书字体不一致问题,被上诉人解释合理,且两份告知书的内容一致,故上诉人对此所提异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编号2017-008告知书问题,原审法院已阐述,在此不再赘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张桂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浩方审 判 员 张 璇代理审判员 包建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国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