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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史丙文、邢学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丙文,邢学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410号申请人:史丙文,男,195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申请人:邢学义,男,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史丙文与邢学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史丙文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案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邢学义存款375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史丙文以房产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史丙文的申请保全邢学义财产符合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邢学义在银行存款375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鲁兴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瑞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