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史丙文、邢学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丙文,邢学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410号申请人:史丙文,男,195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申请人:邢学义,男,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史丙文与邢学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史丙文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案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邢学义存款375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史丙文以房产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史丙文的申请保全邢学义财产符合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邢学义在银行存款375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鲁兴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瑞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