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民特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青岛励德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田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励德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田芳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特44号申请人:青岛励德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炳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田芳。申请人青岛励德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田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人仲案字[2017]第265号裁决书,提出撤销该裁决的申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青岛励德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励德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青岛励德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青岛励德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琦审判员 苏 勇审判员 安太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速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