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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5民初2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桓昱与郭振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桓昱,郭振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2559号原告:李桓昱,女,1982年5月29日出生,回族,住址乌鲁木齐市西北路***号naga尚院B1405。被告:郭振梅,女,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新疆新源县别斯托别乡良繁场***号。原告李桓昱与被告郭振梅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立案。2017年8月2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桓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桓昱负担。审判员 穆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