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602民初6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蔡正成与杨大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正成,杨大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6512号原告:蔡正成,男,住武威市。被告:杨大勇,男,住武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文(系杨大勇之子),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住武威市。原告蔡正成与被告杨大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蔡正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蔡正成申请撤回对杨大勇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正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蔡正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国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