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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2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艳军与吴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军,吴龙,王恩,齐艳军,王贵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2478号原告王艳军,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被告吴龙,男,1975年7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第三人王恩,男,1960年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第三人齐艳军,男,1969年9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第三人王贵,男,1944年4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军与被告吴龙、第三人王恩、齐彦军、王贵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军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 判 长  董 伟审 判 员  张连增人民陪审员  朝 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