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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3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宜春市锦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东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春市锦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东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3962号原告:宜春市锦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袁州工业园银岭路千鸿花苑,法定代表人:周顺华,该公司总经理。注册号:360902210016230。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亮,男,系该公司金地嘉园物业管理处经理。被告:陈东升,男,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本院在审理宜春市锦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东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宜春市锦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陈东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春市锦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春市锦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东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币25元,由原告宜春市锦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易绪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易建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