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与付某、何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付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483号申请执行人: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付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二组,居民。被执行人:何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三组,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付某、何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时间履行,故对被执行人依法实施了拘留措施。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的配偶主动履行了承包合同款及腾出了占用的土地,本案全部执结。鉴于被执行人已悔改,提前解除了对被执行拘留措施。本案执行费500元,由付某、何某各承担2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722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宝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覃朝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