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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唐芳申请执行温美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芳,高雍,温美玲,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1824号申请人:唐芳,女,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执行人:高雍,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温美玲,女,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强,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唐芳与被执行人高雍、温美玲、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撤销(2016)内0602民初8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经审查,本院准予其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内0602民初86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晓强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吴逸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