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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民初7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孙武与徐铂淏、陈弘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武,徐铂淏,陈弘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7380号原告孙武,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委托代理人曹明芹、李芷缘,系辽宁新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铂淏,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陈弘佳,女,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5甲3号。负责人于学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芳,女,1981年4月28日出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沈阳市沈河区。原告孙武与被告徐铂淏、陈弘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武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收取250.00元,由原告孙武自行承担。审 判 长  马克瑞审 判 员  任玲玲人民陪审员  王 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玉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