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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全椒县永祥圣大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金坤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椒县永祥圣大建材有限公司,安徽金坤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233号原告:全椒县永祥圣大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南屏乡农贸市场内。法定代表人:王季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章,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金坤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马厂镇铜井村。法定代表人:田兆永,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进,安徽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椒县永祥圣大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金坤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椒县永祥圣大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全椒县永祥圣大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文全审 判 员  杨文莲人民陪审员  倪高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士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