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财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江西威思得机器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江西威思得机器有限公司,解鸣剑,涂晓红,曾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财保236号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经营场所: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路303号。负责人:欧阳品华。被申请人:江西威思得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青山湖大道1111号2栋4单元203室。法定代表人:解鸣剑。被申请人:解鸣剑,男,汉族,1966年5月9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涂晓红,女,汉族,1977年8月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申请人:曾芸,女,汉族,1975年3月2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威思得机器有限公司、解鸣剑、涂晓红、曾芸的财产进行保全,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威思得机器有限公司、解鸣剑、涂晓红、曾芸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英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