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广安市中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吴富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市中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吴富才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初1112号原告:广安市中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工业发展区机电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林传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云秋,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吴富才,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秀恒,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安市中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富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本院定于2017年8月28日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准时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4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基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白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