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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3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金西、罗仁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金西,罗仁果,罗仁魁,罗丰淳,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224号移送执行人:永安市人民法院民二庭。被执行人:罗金西,男,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罗仁果,女,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罗仁魁,男,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罗丰淳,男,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永安市洪田镇文川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99033374B。法定代表人:林和水,董事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与罗金西、罗仁果、罗仁魁、罗丰淳、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481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判决受理费635元由罗金西、罗仁果、罗仁魁、罗丰淳、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但其未主动缴纳上述诉讼费用。为此,本院民二庭于2017年7月7日移送本院执行庭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执行的财产。为节约执行资源,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与罗金西、罗仁果、罗仁魁、罗丰淳、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3224号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陈祖军审判员  周 密审判员  陈兴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舒宇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