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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山东省桓台县金波树脂厂、山东金山汽配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桓台县金波树脂厂,山东金山汽配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保66号申请人:山东省桓台县金波树脂厂,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新城镇驻地。负责人:耿勇,厂长。被执行人:山东金山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大王镇新兴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尤学永,董事长。申请人山东省桓台县金波树脂厂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山东金山汽配有限公司存款58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省桓台县金波树脂厂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函作为担保。经本院审查,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7)鲁0321财保241号民事裁定,并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金山汽配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000元,如款项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夏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