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802民初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2民初2022号原告: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海滨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林向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男,汉族,1987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系该联社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玉,女,汉族,1987年8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系该联社职员。被告:黄金,男,汉族,1955年5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湛江市赤坎区,原告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冰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