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81执9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黎正军与邓清均、冯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正军,邓清均,冯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81执9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黎正军,男,生于1986年1月27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邓清均,男,生于1971年12月9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冯云(系被执行人邓清均妻子),生于1975年8月8日,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正军与被执行人邓清均、冯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邓清均、冯云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邓清均、冯云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伟审 判 员 徐建林代理审判员 白云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韵韵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