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执异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苏春杰与申请执行人辛忠城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3执异2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苏春杰,男,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辛忠城,男,住吉林省舒兰市。异议人苏春杰与申请执行人辛忠城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异议人苏春杰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1、没有法律依据组织第二次司法鉴定;2、在法院查封期间,案外人出售查封财产,没有采取措施进行处理;3、没有及时将112份协议涉及的犯罪线索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裁定中止审理;4、违反案外人异议申请审查、处理相关规定,并超期下达裁定;5、超出案外异议申请人诉求下达裁定;6、要求对上述5项违法行为予以确认并按相关规定对办案人员进行处理。事实和理由:(2016)吉0283执异15号执行异议案件,程序多处违法。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申请执行行为异议,所提出的六项执行异议申请,均不在执行行为异议审查范围。异议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苏春杰的全部执行异议申请。异议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尚桂斌审 判 员 李艳霞人民陪审员 宁淑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冰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