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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第3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尹开亮与孔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开亮,孔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第3052号原告尹开亮,男,1981年生,住平舆县。被告孔峰,男,1965年生,住开封市金明区。原告尹开亮诉被告孔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协议明确约定:“甲方退还乙方投资款4200000元,另外甲方自愿赔偿乙方投资款产生的利息1360000元及各项费用250000元,上述款项共计5810000元”。解除协议签订后被告未履行约定,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协议,被告均予以拒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1、要求被告支付退款581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认为,诉讼中,根据原告起诉状提供的被告的住所地,数次均无法查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尹开亮的起诉。退回原告尹开亮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247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俊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