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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2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河南先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胜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先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胜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2429号原告河南先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116号。法定代表人张中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连杰、魏雷明,河南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胜强。原告河南先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胜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先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肖连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胜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2009年10月1日原告与郑州市中方园东区业主委员会先后连续签订了三份中方园东区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郑州市金水区中方园东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分别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2010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2012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合同约定,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受益人为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受益人按房屋面积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缴费时间为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5日,预期缴费的从逾期之日���按每天应缴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缴纳滞纳金。被告系上述中方园小区东区x号楼x单元x层东户业主,物业面积129.64平方米,按约定应当向原告缴纳从2012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用2137元,但被告一直拒绝缴费,产生滞纳金2137元。合同履行至今,原告按合同约定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却拒不履行自己的缴费业务,原告多次催缴,未有效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2137元、滞纳金2137元,合计4274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举证。原告提交证据如下:一、中方园东区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三份;二、郑州市房屋登记查询单一份。经审理查明:原告分别于2009年10月1日、2010年9月30日、2012年10月16日与郑州市金水区中方园���区业主委员会先后连续签订了三份中方园东区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合同期限分别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2010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2012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以下费用含业委会经费0.03元/平方米/月)分别为:1、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多层住宅0.39元/平方米/月、高层住宅1.07元/平方米/月、商铺物业1.23元/平方米/月;2、2010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多层住宅0.39元/平方米/月、高层住宅1.07元/平方米/月、商铺物业1.23元/平方米/月;3、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多层住宅0.43元/平方米/月;4、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多层住宅0.45元/平方米/月。5、2012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高层住宅为1.04元/平方米/月、商铺物业1.5元/平方米/月、高层住宅改商为1.8元/平方米/月、多层住宅改商为0.9元/平方米/月。上述合同约定:由原告向郑州市金水区中方园东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受益人为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受益人按房屋面积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缴费时间为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5日前,逾期缴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缴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缴纳滞纳金;等等。被告系上述中方园小区东区x号楼东x单元x层东户业主,物业面积129.64平方米,未向原告缴纳从2012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用2137元。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当按约定标准支付从2012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用2137元,但被告未按时交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2137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滞纳金系违约金性质,但计算标准过高,结合被告拖欠时间及金额,本院认为违约滞纳金为641元(2137×30%)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胜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先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2137元、滞纳金641元。二、驳回原告河南先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胜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郑文文人民陪审员  杨巧云人民陪审员  史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培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