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3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528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77年12月16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张某,男,汉族,1977年12月2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董恒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琳颖 来源:百度搜索“”